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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日前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处罚。(4月30日《深圳商报》)
“操”字意思广泛,最常用的莫过于指体操等健身运动,但如今也成为了骂人的粗话,不少人在怨怒之时往往惯于将之抛出。不可否认,“操”字的确过于粗俗,甚至可谓不堪入耳。在上诉状中写“操”字缺乏理智,属于不合理之举,但仅因语言粗俗就被拘留半个月,这样的执法很难排除“粗鲁”的嫌疑。
俗话说,法不容情,反过来——悖于情理未必触犯法律——也是行得通的。说粗话诚然有伤大雅,于情于理也都欠失妥当,但情理并不等同于法律。一个人说粗话(不包括侮辱诽谤),人们往往只认为他文明素养和道德情操还有待提高,而绝对没有人会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因为粗话仅属于道德的约束范畴,法律在此并不适用。
既然属道德范畴,就应以教育为主,多一些耐心。在此案件中,尽管承办法官在收到上诉状后电话联系了当事人要求其作出情况说明及改正,但众所周知劝诫工作绝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需要屡次三番进行开导。若仅因一次尝试失败就判定当事人无悔改之意,紧接着就扣上“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高帽,进而实施拘留处罚,那岂不是与人文关怀的理念要求大相径庭?
当今,我国提倡人性化执法、用感化与宽容推动中国司法文明。纵观这一案件,当事人写“操”字的指向并不明确,谈不上用心险恶,也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伤害,相关部门大动干戈追究其法律责任实在是杀鸡用牛刀——小题大做。而且法律上有“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疑似有罪却不能做出明确判定的当做无罪处理。更何况,人性化执法也是司法部门应当秉持和践行的精神。若道德问题用法律来治罪,那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有什么区别呢?
行文至此,才陡然意识到,语言粗俗现象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鲜见,甚至一些名人也不例外。众所周知,时下红遍全国的小沈阳就经常被爆“粗”口成“脏”,什么“臭不要脸的”、“王八”之类的话语非但不顺耳动听反而伤人不浅,这与“操”字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写一个“操”字就得遭拘留15天,若按此理,那么“粗口”不断的小沈阳岂不也要面临处置?其他惯于说粗话者不也得人人自危?(周欢)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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